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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紀念品、家人生日趴攏報公帳! 屏東前鄉長古佳川遭彈劾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屏東縣長治鄉前鄉長古佳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更指示課員填寫空白收據向鄉公所不實核銷5萬餘元,遭屏東地院判處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監察院今表示,古佳川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院內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公告,監委蔡崇義、趙永清、郭文東提出的古佳川彈劾案,已於4月1日經12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古佳川身為屏東縣長治鄉鄉長(相當簡任第10職等),竟藉由審核請購核銷、撥款業務之權限,指示張姓課員以填寫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方式,向長治鄉公所辦理不實核銷請款,詐得5萬8350元。
監委指出,古佳川明知委任律師費4萬元、購買歌手演唱會紀念品5600元及家人生日聚會1萬2750元等,均為私人開銷,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也涉及14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監委表示,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而為上述行為,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在案,實有愧於選民所為之付託。
彈劾案文提及,核其所為除涉犯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其身為民選之地方首長,竟為圖一己之私利而為此違失行為,不僅害及個人之形象,並已損害政府之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爰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