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國中生斑馬線呆站33秒!13名駕駛不讓全吃罰單 一張圖看開罰標準
【陳亮諭/綜合報導】為了解決「行人地獄」問題,去年6月30日起,汽機車駕駛人不依規定停讓行人,最高罰鍰從3600元提升至6000元。實施還未滿周年,日前有6名國中生站路口斑馬線,交通號誌閃黃燈,不斷有機車通行,呆站路口33秒才通行,網友怒檢舉13車,警方全數開罰,最高可罰6000元並記違規3點。
YouTube頻道「WoWtchout地圖型行車影像分享平台」日前分享一支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2qQWQspeq0 ),高雄湖內區中山路二段170號處,有6名學生要過馬路且站在斑馬線上,雖然該處路段閃黃燈標誌,汽機車駕駛人理應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但在影片當中,許多汽機車駕駛未,禮讓仍然呼嘯而過。網友截下車牌檢舉13車皆成功。
中央社報導,轄區高雄市警察局湖內分局今天說明,經查這段影片發生在13日下午5時15分,未停讓的汽機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
臉書「NPA 署長室」去年6月宣導該新制:
停讓行人Q&A
什麼是「停讓」行人?
車輛暫停,讓行人先通過。暫停,即「#完全停止」,禁止「#緩慢滑行」。
違規取締標準?
汽車前懸或機車前輪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 小於3公尺。
駕駛汽車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的罰責為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
(一)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