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式ETF明年上路 15家投信有意發行

財經 金融要聞
2024/09/24 18:56
克萊兒 文章

【記者巫彩蓮/台北報導】金管會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募集,為了區別主動式、被動式ETF差異,主動式名稱訂「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同時進行相關法規修正,一上市掛牌即可融資融券,亦可自願揭露績效,也放寬同一檔基金股債在內平衡型被動ETF發行,金管會評估,2025年市場將有首檔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平衡型ETF掛牌交易、15家投信有意願發行,主動型ETF加計平衡型資產規模,可達到2000億元。

金管會開放主動ETF及平衡被動ETF募集,資產管理規模目標2千億元。巫彩蓮攝 zoomin
金管會開放主動ETF及平衡被動ETF募集,資產管理規模目標2千億元。巫彩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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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對被動式ETF規範之中文名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金管會考量基金更名影響層面廣泛,被動式ETF名稱仍將維持現行中文名稱(即指數股票型基金);而今新增主動式ETF之中文名稱為「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兩者皆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商品。

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主動式ETF)為基金種類之一,明定主動式ETF之定義、投資範圍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等應遵循事項及規範。考量主動式ETF係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者,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為利投資人辨識及區別商品特性,應於基金名稱標明主動式字樣,並明定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之主動式ETF應分別適用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之相關規定。

衡酌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比照被動式ETF,明定主動式ETF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等規範;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主動式ETF之商品特性及當主動式ETF設有績效指標時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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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被動式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被動式ETF)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時,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另指數名稱應標明平衡字樣。

因應公司法第156條規定,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之融資融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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