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育誌遭「一致決」判死理由曝!首次隨機性侵失敗 竟精進手法殘殺馬國女大生
【記者古和純/高雄報導】2020年隨機性侵擄殺馬國女大生的兇嫌梁育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仍判他死刑。由於憲法法庭去年針對死刑做出釋憲,設下多重門檻,要求必須「犯下故意殺人且犯罪情節達到最嚴重程度、合議庭一致決定判死、被告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限制,才能做出死刑判決,也因此更一審從梁育誌的犯案動機到首次犯案失敗、精進計畫預謀過程,以及殘暴手法、死者的慘狀都一一詳述,解釋必須判死的原因,以符合大法官設下的判死要件。
二審詳述判死理由 首次犯案失敗精進計畫手法殘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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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梁男非自首,無智能不足或缺陷,亦無任何精神疾病,沒有任何減刑事由。
判決指出,梁男是首次對另名女大生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犯本案,預謀殺人,事先備妥可勒斃被害人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且將下手地點改成更偏僻昏暗之處,長期潛伏物色落單的女大學生,隨機對素不相識的無辜年輕女子下手,且犯罪手段極為殘忍。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梁男先以繩索套頸強行將馬國女大生拖入隱密處,不顧其掙扎反抗甚至求饒,強力悶壓口鼻並毆打臉部,造成女大生血流滿面,身體也受有多處、甚至大面積的傷勢,再強力勒緊頸部繩圈,所用力道之猛甚至壓碎深藏頸部裡面的聲帶肌肉。
此外,梁男還以不明柱狀物性侵,猛烈到女大生下體嚴重出血,更因此導致大量空氣從陰道進入心臟,使死者心臟充滿至少150㏄的空氣,膨脹得像個小氣球,造成跨海來臺求學、只是夜間下課要回家的馬國女大生就此痛苦的魂斷異鄉。
而被告如此殘暴的犯行,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為重大,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只為「紓壓」犯行!法院認他難教化
合議庭並調查梁男的生活背景,發現他的家庭狀況衣食無虞,有自小客車代步,且小客車是他在衝動下購買,他雖有一技之長,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和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高薪工作,在還沒找到新工作前,就辭去舊工作,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且犯案動機是因自認「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合議庭批梁男只想到自己紓壓,未考慮他人因此遭受之痛苦,「毫無同理心」。
合議庭並審酌,梁男沒有心智缺陷也無精神疾病,也非自首,考量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部立嘉南療養院等醫師、心理師鑑定意見、鑑定報告等證據資料,合議庭認為,梁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已然定型難以改變,且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若復歸社會,有高風險再犯性侵害,且有高風險結合暴力犯罪犯行,難以合理期待他能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
「第一、梁男屬預謀性犯案;第二、手段殘忍,且無教化可能。」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經合議庭綜合考量,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梁男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並依憲法法庭判決死刑要件,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全投下死刑同意票,判處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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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明梁男「精進」犯罪計畫過程
判決指出,梁育誌2020年犯案前,先藉地利之便,選定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橋下便道,長期觀察有哪些女大生夜間課後會落單行走便道回家,2020年9月30日晚間8時許,他埋伏該處,隨機挑中一名獨自步行夜歸的女大生、摀住口鼻企圖性侵,由於女大生不斷呼救掙扎,梁男當下嚇得逃離,並未得逞。
高雄高分院指出,梁男並未因失敗罷手,反倒當成學習經驗,藉此精進犯罪計畫,同年10月28日晚間,他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隨機挑選落單獨行的馬國女大生,殘忍勒著女大生頸部後,將她強拖至路旁隱密處,女大生反抗、求饒,卻遭梁男強力悶壓口鼻並毆打臉部,梁男再勒緊繩圈導致女大生缺氧窒息昏迷,再以不明柱狀物性侵,再偷走女大生手機、icash卡等財物,將瀕死的女大生拖上車,但女大生上車後死亡,他最終棄屍於高雄市大崗山山區某邊坡下。
雖梁育誌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於梁育誌是預謀劫財劫色,犯案中才萌生殺機,還是犯案前就計畫殺人,必須釐清;且二審僅認定梁男性侵再犯風險高,卻沒審酌殺人和強盜,因此2023年6月14日發回更審。更一審審酌梁育誌計畫性犯案、手段兇殘、心智和精神均無障礙,且無教化可能均詳細論述,一致決做出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