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證交所董事會通過修改營業細則等條文 上市誠信原則審查期由5年降為3年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證交所今天召開董事會,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等三部規章,包括縮短申請上市誠信原則審查期間為3年,刪除「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適用較高股票集中保管規範。
證交所為優化上市審查相關法規,本次董事會修改法規涉及三個主題,包括:1、延長掛牌期限最晚不得超過上市契約生效後1年。考量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可能因主要營運地、註冊地國的法令限制,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重大政治經濟環境因素影響等非可控制之情事,致其申請上市之股票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公開銷售及上市買賣,得再申請延長其股票上市買賣日至遲不得逾上市契約生效後一年,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審查準則」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十一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2、縮短申請上市公司誠信原則的審查期間為3年。現行對申請上市公司誠信原則之審查期間為5年,考量本國申請上市公司設立年限為3年,為使設立年限與誠信原則審查期間一致,提升審查效率,修正本公司「審查準則」第九條、「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
3、刪除「資訊軟體業」申請上市適用較高股票集中保管之規範。「資訊軟體業」非以科技事業申請上市者,該等公司之營運與獲利標準與一般產業並無不同,及衡酌相類似之「輕資產」產業(例如IC設計、IP授權等知識密集產業)亦無較高股票集中保管規範,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資訊軟體業、促進產業數位轉型,刪除對「資訊軟體業」較高集保規範之額外要求,修正本公司「審查準則」第十條、「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三條之一之規定。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