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馬路騎滑板車!害後方女騎士急閃摔車昏迷 這下慘了
【記者曾伯愷/新北報導】新北市王姓男子昨天下午溜騎一輛滑板車,行經三芝區四棧橋馬路,後方曹姓女騎士騎機車急閃失控拋摔落地,曹女頭部重創,送醫急救未脫離險境,王男則無大礙。警方初步調查雙方沒有酒駕,肇因待查,另王男違規溜乘滑板車,警依法開單舉發。
溜滑板車回家釀禍
據了解,王姓男子(47歲)昨天下午溜著一輛滑板車,從淺水灣住處到三芝市中心採買。下午4時38分左右,他沿著新北市三芝區四棧橋往淡水方向馬路上溜行回家。
女騎士摔落頭部重創送醫急救
不料,後方曹女(40歲)所騎乘機車反應不及急閃,曹女抛飛落地頭部重創,當場昏迷,王男則沒有受傷。警、消到場檢視曹女頭部有撞擊傷、四肢多處擦挫傷,一度沒有生命徵象,緊急送醫急救,目前傷勢嚴重昏迷,持續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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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板車違規警開罰
警方表示,事故雙方沒有酒駕,王男於道路上違規使用電動滑板車一事,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開單舉發,最高罰處3600元罰鍰。
滑板車為慢車禁行馬路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規定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等屬「個人行動器具」並歸類為慢車,法案增訂後於去年11月30日公告實行。
個人行動器具原則禁止行駛道路
交通局科長林碧芬解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只要不是汽車或法規訂定的動力載具,不得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像是「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都屬於「個人行動器具」;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更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個人行動器具」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
違規最高罰處3600元罰鍰
林碧芬指,新北市尚未訂定個人行動器具相關管理辦法前,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於道路,違規者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民眾勿以身試法,共同維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