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抗告羈押!京華城案4人都遞狀 拼回家過年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等弊案,上月26日遭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等4罪起訴,共求刑28年6月,移審台北地院後,合議庭先後二度裁定柯以3000萬元、7000萬元交保,但都被高等法院撤銷,北院本月2日改將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4被告裁定羈押禁見,沈慶京於3日率先提抗告,北院前天收到李文宗抗告狀,應曉薇昨晚提抗告狀,而柯文哲的抗告狀,今中午也已送到北院。
民眾黨號召111上街 搶救柯文哲
柯文哲於1月1日辭去民眾黨主席職務後,由該黨立委黃國昌代理主席,民眾黨為搶救柯文哲,將於1月11日號召民眾到自由廣場,一起抗議柯文哲遭到羈押等迫害,黃國昌與黨內立委昨下午先到司法院前抗議,並遞交邀請函給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希望他111司法節一起上街,傾聽民意。該黨立委張啓楷表示,自從柯文哲2日又遭羈押,5天內有1萬1000人加入民眾黨。
柯文哲抗告仍有翻盤機會
一名法官表示,柯文哲等4人若抗告羈押,由於審理抗告案的不一定是先前撤銷交保的合議庭,因此柯等人仍有機會翻盤、重獲自由,抗告案後續由高等法院書面審議,再裁定抗告有無理由,若高院駁回抗告,就確定羈押3個月,若撤銷羈押裁定,則發回北院第4度開羈押庭。
若柯文哲放棄抗告或抗告被高院駁回確定,將在台北看守所過年。
一審重罪羈押不得超過15個月
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柯文哲被起訴收賄是刑度10年以上重罪,法院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因此第一、二審羈押時間,都不可超過15個月(第1次3個月,延押6次各2個月),第三審不能超過5個月(3+2月),一到三審合計不能超過2年11個月;但案件如果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導致纏訟多年,審判中全部羈押期間累計不能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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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支持柯文哲抗告
柯文哲提抗告後,民眾黨隨即發聲明聲援,強調柯沒有逃亡或串供、滅證之虞,聲明如下:
一、 柯文哲前主席並沒有逃亡之虞:
(一)裁定稱「柯文哲有意安排配偶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情」,但陳佩琪早在民國113年6月24日就已經預訂8月30日晚上出發前往美國之行程,後來因8月30日當天遭檢廉搜索約談,因此才沒有啟程,上開行程既然早在6月24日就已經確認,機票也包含返國行程,顯見其根本沒有逃亡之意,更沒有逃亡之虞。
(二)再者,柯文哲為本黨前主席,對台灣民眾黨影響舉足輕重,就維繫黨務運作至為重要,絕無逃亡海外之可能,況前已繳付新台幣7000萬元之保釋金,且為方便探視及陪伴其高齡93歲、臥病在床且陷於昏迷之老父,柯前主席也願意配戴電子腳環及使用手機回報,更可見其絕無逃亡之虞。
二、柯文哲前主席並沒有串、滅證之可能:
(一)高院裁定發回意旨以「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其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進而認定其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但是,職務上之關係與親友關係這些都是既存的事實,如何能以此直接認定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高院裁定發回意旨既然稱顯有事實足認柯文哲與其他被告及證人相互勾串,試問,勾串的事實在哪?證據又在哪?如此認定卻未憑證據,根本形同臆測!
(二)高院裁定發回意旨以「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故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不能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但是,單單持有通訊設備,如何可以直接認定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與共犯或證人進行勾串?所憑之事實與證據究竟何在?如此認定顯然僅是出於懷疑、臆測,顯然率斷!
三、高院裁定發回意旨未充份慮及柯前主席在訴訟上防禦權之保障、雙方武器對等之平衡,及羈押是極端限制人身自由之最後手段,如此不僅有違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在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下所為之裁定將更難昭社會公信,為此,本黨支持柯前主席依法提出抗告,以捍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