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空軍前中校洩密助共諜 「情節輕微」卻重判17年

社會 法庭
2024/09/30 16:06
丁牧群 文章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空軍官校前中校教官樓文卿10多年前在職時,涉嫌將空軍機密文書交給共諜、空軍前中校劉其儒(通緝中),並分別收受4000美金(依今日匯率約台幣12萬元)、台幣5萬元酬勞,共計約台幣17萬元,此案先前歷審都判樓男無罪,但高等法院更二審改認樓男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等罪,今改判17年徒刑。

空軍前中校樓文卿被控洩密幫助共諜。翻攝樓文卿臉書 zoomin
空軍前中校樓文卿被控洩密幫助共諜。翻攝樓文卿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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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否機密 洩軍事情報給敵人都觸法

更二審判決指出,樓文卿於2009年7月至2015年任職空軍官校飛行訓練指揮部中校教官期間,受共諜劉其儒引介,到菲律賓等國與中共官員見面,樓男並提供空軍內部文書(部分核定為機密)幫助劉男從事間諜活動,獲取報酬。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不論敵人間諜所刺探、蒐集的軍事情報有無利用價值,或是否給予對價,現役軍人若將持有、接觸或知悉的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或軍中公務資訊,交付給敵人間諜使用,只要是基於幫助敵人間諜刺探、搜集我方軍事情報的犯意,目的就是有利於敵人,縱使所交付的情報並非《國家機密法》核定等級的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都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罪。

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罪 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合議庭認定樓文卿除了觸犯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罪,還觸犯同法的交付軍事機密於敵人罪、《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應從重依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罪論處。

考量本案外流的空軍內部文書「價值較低」,且樓文卿收取的報酬金額不高,情節輕微,因此依《海空軍刑法》規定減刑,更二審今判他17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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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官涉脅迫、欺詐訊問

本案另名被告、國防部前上校參謀官葛季賢被控擔任立法院國會聯絡人時,將國防部提報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的「密」級會議資料,提供給劉其儒,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等罪,之前歷審都判葛男無罪,高院更二審勘驗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2015年4月9日、10日訊問葛男的錄音光碟,認為調查官當時調查員有不正訊問等情況,因此葛男相關供述無證據能力,此外,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葛季賢有交付機密會議資料給劉其儒,因此更二審今仍判葛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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