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駕駛強制換短期駕照!10/31上路 新制影響7.3萬人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台灣駕照原本每6年要定期換照,但2013年7月起,不論到期、甚至過期,75歲前都可不用再換發,隨交通亂象四起,交通部加強管理高風險駕駛,進行駕照制度改革,今(2024)年10/31起,依違規嚴重程度,換發1、2、3、6年短期駕照,並設6年觀察期,新制預估影響7.3萬人。
交通部昨(14)日修正發布新規定,10/31起,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照,且均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並增6年觀察期,6年間沒再被吊扣、吊銷者,才能換發駕照有效期間至75歲。
受吊扣駕照者,處分屆滿,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若未申請換發,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新申請換發時起,該6年期間續行計算,就是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另外,對於既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之1規定,如因其他案件、肇事致人受傷、肇事致人重傷、肇事致人死亡,吊銷6年、8年、10年、12年才能再考照,核發1年效期駕照,本次修法同增較嚴格須至少連續6年每年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才能換發到75歲的駕照。
若在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照,除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6年觀察期要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照的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舉例,民眾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效期駕照,期間再受吊扣處分,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效期駕照,而非3年或6年駕照。如汽車駕駛人於6年觀察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照或高一級車類駕照時,其有效日期應依原駕照之期限辦理。
另外,年滿75歲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每3年定期換照,如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照,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