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癲癇發作釀1死4傷!交通部修法擬介接就醫資訊複檢 盼下會期通過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台南市成功大學1名女職員昨(8/12)開車失控釀1死4傷,肇事駕駛酒測值零,疑似癲癇發作闖下大禍,仍待釐清。鑑於癲癇疾病發作時機難以預測,過去交通部規定該患者不得考領駕照,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認為這是在歧視身心障礙者,交通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擬後,於2020年9/7放寬控制良好的癲癇患者考領駕照,僅能取得機車跟普通小客車駕照,但為掌握駕駛人身體狀況,交通部已研擬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2,可介接就醫、保險等資料,請駕駛人1至2個月內到醫院做檢查,未通過、不適合就無法換照。
警方檢視成大肇事職員的駕照,發現竟是33年前核發,校方也證實該職員確有癲癇病史,在在證明涉向監理機關隱匿病史,違規開車上路。監理所也在今天緊急註銷她的駕照。
2016年曾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相關議題,直指許多控制佳患者也許一生中只發生過一次,便讓自己一生的工作以及生活上不便,除了在台北市,許多地方都還是大眾運輸工具沒有那麼密集與發達;引來網友留言「現在找工作沒有駕照,公司願意用嗎?不要因為我們有癲癇就直接判我們死刑!」
交通部考量,國內自用車輛為國人就學、就業之主要交通工具,國內癲癇症患者及相關身心障礙團體陳情放寬輕度及可控制型之患者考領駕駛執照之限制,同時參考美國部分州、歐盟部分國家、亞洲部份的西太平洋區及東南亞各國中,除了澳洲和紐西蘭之外,日本和馬來西亞的癲癇症患者,也可以合法擁有駕照。
經委託專業醫學機構蒐集國外制度及國內相關研究,並與相關醫學專家、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單位研商獲致共識,放寬患癲癇疾病而可控制達2年以上無任何類型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者,得有條件考領機車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以解決其日常生活、就業使用自用交通工具之需求,患者除應符合一般報考駕駛執照體檢合格基準、資格之規定外,還要有3個月內由合格醫療院所醫師出具最近2年以上未發作診斷證明書。
修法可介接就醫資料
若可控癲癇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不會有差別待遇,且駕駛人致人受傷未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但經確認是因癲癇發作者,應將駕駛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並不得駕駛汽、機車,但2年後檢具最近2年以上未癲癇發作,經合格醫療院所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得申請換發新照。
交通部為掌握患者身體狀況,2023年7月預告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2,交通部運輸監理司司長林福山表示,修法部分處罰條例增訂92條之2,會請公路局在駕駛執照管理上,如果有需要可以請相關單位如衛福部提供身心障礙資料,其他還有保險相關給付資料,讓公路局對駕駛人體能上要進一步確認,就請駕駛人到醫院進行檢查,讓公路局了解身心狀況是不是符合持有駕駛執照的規定,這個修正草案行政院後續會提院會通過,就會函送立法院審議,希望下個會期在立法院可以做討論。
簡單來說,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駕駛是否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疾病,可以洽請相關機關,如衛福部、農業部、勞動部等提供體格上所需要了解的項目,但這個人是否適合持有駕駛執照,還是要請駕駛人到醫院做檢查,未通過就無法換照,林福山強調,不是得到相關資料就直接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