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漁電共生案場因單一養殖戶遭撤照 爭議如何解決?能源署這樣回應
【記者吳珍儀/台北報導】台泥綠能嘉義漁電案場傳出有養殖戶未有養殖事實,溝通無效,嘉義縣府廢止農業容許,台泥也因此提行政救濟。針對類似漁電共生案場,若遇到類似的狀況,養殖戶、光電業者僵持不下該如何解?

對於台泥綠能案例,能源署說明,台泥嘉謙案係業者2019年自提案件,並經地方政府核轉農業部核定後於2022年6月完工,其中F區案場嘉義縣府於2023年5月進行查核未符養殖情形,給予1年改善期,業者於期限內未於改善,縣府方於2024年12月廢止其許可。
經濟部義竹漁電共生工作站於改善期間亦多次協調廠商與養殖戶爭議未果,台泥並已於2024年12月20日依合約載明之爭議解決機制,將全案聲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求償2000萬元。
經濟部與農業部為兼顧環境生態、地主漁民權益,方於2020~2022年期間劃設漁電共生專區並導入環社檢核機制讓環境、養殖與光電共榮,另於2021年公告漁電共生公版契約範本協助保障漁民經濟及損害賠償請求權、且將地主及養殖漁戶同意書納入籌設審查文件,保護權益。
能源署指出,近期漁電共生經濟部再與農業部規劃新機制,納入養殖團體協助養殖漁民與光電業者建立溝通共識,媒合土地整合、後端養殖管理服務,倘養殖不佳,養殖團體會提供專業輔導,提供場域發展建置更有利的參考指引。
能源署也表示,漁電共生業者與養殖戶雙方的共識為成功關鍵,若有爭議,經濟部漁電共生工作站則會協助業者與養殖戶進行協調。
農業部及嘉義縣府同意訴願期間暫緩執行原處分
對於爭議,農業部漁業署回應,農業容許之核發及撤銷均為嘉義縣政府,非農業部撤銷。而目前本案已進入訴願程序中,後續依農業部訴願委員會決定辦理。
農業部漁業署表示,經過調查本案場計有A~F共6區,嘉義縣政府逐案查核後,以F區未有養殖事實,僅撤銷F區的農業容許。再者,台泥以區位整體規劃整合4養殖戶為F區,並向嘉義縣政府申請及取得該府同意核發農業容許。對於嘉義縣政府以F區未有養殖事實,撤銷該F區的農業容許,漁業署也表示尊重。
對於農業部及嘉義縣府同意在台泥嘉謙綠能向農業部提出訴願期間暫緩執行原處分,台泥嘉謙綠能近日表示,將透過進場養殖補救與訴願全力維護F區三位守法養殖戶的權益,避免他們因單一個案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