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自2月3日至今天下午17時為止,共收到57件罷免案,其中53案針對立委,1案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另3案針對基隆市、南投縣議員。
立法院上會期通過修正選罷法第76、79條、80及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條之2條文。其中,第76條、80條分別規定,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總統府今發布總統令,針對前述選罷法修正條文予以公告,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照此推算,相關修法將於20日起生效。
罷免分提議、連署、投票共3階段,中選會日前說明,法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的罷免案,其提議、連署、投票均適用舊法;反之,法律修正施行後所提出的罷免案,3階段將適用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