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總統公告選罷法!明天過後遞罷免案「前2階加嚴」 需附身分證影本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攸關罷免提議連署「應付身分證影本」的選罷法修法,行政院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今發布總統令,公告相關修正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罷免加嚴新規將於公布日起算至第3天(2/20)生效,意即20日起所遞交的罷免案將適用新法。
![總統賴清德今發布總統令,公告覆議失敗的選罷法修正條文,20日起生效。資料照 李柏毅攝](https://static.kmedia.com.tw/prd/2025/0214/579764404A46F97FA4EDE9B07DEED475/e5bf801b30502bf415f096cc9f833338.webp)
中選會自2月3日至今天下午17時為止,共收到57件罷免案,其中53案針對立委,1案針對新竹市長高虹安,另3案針對基隆市、南投縣議員。
![大罷免潮來臨,目前共57案送達中選會。林林攝](https://static.kmedia.com.tw/prd/2025/0202/554860C7E23104FF9E0871DF46BFDAC0/faba58221ff8bc68cd360e2311994427.webp)
立法院上會期通過修正選罷法第76、79條、80及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條之2條文。其中,第76條、80條分別規定,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總統府今發布總統令,針對前述選罷法修正條文予以公告,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照此推算,相關修法將於20日起生效。
罷免分提議、連署、投票共3階段,中選會日前說明,法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的罷免案,其提議、連署、投票均適用舊法;反之,法律修正施行後所提出的罷免案,3階段將適用新法規定。
廣告
廣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