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發」承德店老母告子追討5千萬 媳苦訴內情:為了不分產給我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北投「金春發牛肉店」因是鴻海集團郭台銘愛店經常前往用餐而聲名大噪,近日其位於台北市承德路的分店,傳出闆娘老母親提告兒子,要兒子返還5271萬元營業收入的財務紛爭,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兒子不做任何抗辯,同意返還母親所要求款項。

但離奇的是,媳婦竟出庭表示,她與丈夫正在談離婚,這是夫家為了不分產給她,母子倆共謀刻意為之的訴訟。不過士院法官指出,民事訴訟法第61條定有明文,若被告(兒子)已「認諾」原告(老母親)主張,則法院不須就原告主張再進行任何調查證據,所以訴訟參加人(媳婦)所說的與被告「認諾」抵觸、不生效力,因此法官不採納。

金春發闆娘告子返還5271萬營業收入 子當庭認諾敗訴
士林地院於本月10日,針對金春發闆娘陳蔡女子告兒子陳男,請求返還營業收入的民事訴訟做出判決。陳蔡女主張她經營「金春發牛肉店台北承德店」(實際商業登記名稱為「陳蔡杏珠小吃店」),自民國96年1月起將店鋪的營業收入存入兒子陳男銀行帳戶,到112年間,前後存入陳男帳戶的營業收入總計高達5271萬4984元。近日她因年事已高,欲取回這筆款項作為退休之用,卻遭到兒子拒絕,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這筆營業收入。
兒出庭不做抗辯 同意母親請求
本案於士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被告陳男在庭上明確表示同意母親的請求,並就訴訟標的做出「認諾」。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被告在言詞辯論時對原告的請求表示認諾,法院應以此認諾為基礎,直接判決被告敗訴,無需再對原告主張的法律關係是否真實存在進行調查。因此,法官判決陳男應給付原告母親全部訴訟標的5271萬4984元、利息及負擔訴訟費用。

媳婦出庭質疑夫家母子聯手侵害其財產權
不過此案有離奇之處是,被告陳男的妻子胡女也以「參加人」的身分出庭,協助被告進行訴訟。胡女主張,婆婆陳蔡女子多年前早已將店面交由兒子經營,且經媒體多次採訪報導,實際經營者應是兒子、而非婆婆,更提到她正與被告陳男商談離婚及財產分配事宜,質疑原告與被告是利用本件訴訟來侵害她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若法院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她也請求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法院認定媳婦主張不具法律效力
針對參加人胡靜怡的陳述,士院法官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參加人輔助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若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牴觸,則不生效力。由於被告陳男已在庭上對原告的請求做出認諾,法院認為胡女的陳述顯然與被告的認諾行為相牴觸,依法不具法律效力。然而,法院也說明,由於本案是因被告認諾才導致參加人無法提出與其行為牴觸的攻防方法,參加人可主張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項但書的法律效果。
